近日,铜鼓县森林公安局对张某、邱某、王某、刘某四人执行逮捕,铜鼓县人民法院对张某伦四人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一案进行一审判决,分别判处张某伦等四人1年至6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该案案发于2011年12月期间,铜鼓县带溪乡居民张某伦在本县大塅镇东风村发现村民吴某某(另案处理)家前有一棵香樟,叶子“发黄”、像快要“枯死”。张某伦即通过大塅镇居民邱某、王某以2000元的价格向吴某某购买了这棵香樟,又以200元的工资雇请刘某生和邱某、王某一起用油锯将该棵香樟锯倒,并锯成1-4米长的原木,再以600元的运费雇请张某某(另案处理)的货车将香樟原木运送至外县销售,获赃款8000元。邱某、王某各获赃款利润2000元,张某伦获赃款利润1200元。
案发后,铜鼓县森林公安局对邱某进行了网上追逃,并于2017年期间先后将张某伦等四人抓获归案并查明案情。经鉴定,张某伦等四人采伐的香樟为国家二级保护植物野生香樟,立木蓄积3.0989立方米。(宜春市森林公安局 胡龙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