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书面或口头申请,提交《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
2、申请省内植物检疫证的,提交《产地检疫合格证》、原植物检疫证书除害处理证明或其他证明材料;
3、申请出省森林植物检疫证的,提交《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产地检疫合格证》,原《植物检疫证书》,除害处理证明或其他证明材料;
4、申请人应保证提供的材料真实完整。
↓受理
县(市、区)森防站或其设立的林业有害生物检疫办证点审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审查(检疫) ︱
审查材料
按照《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进行现场检查,检疫检验,复检式补检。
材料齐全,无需再进行现场检查,检疫检验,复检或补检。
︱ 合格
不合格
↓直接签发
不得办理省内森林植物检疫证书,下达《除害处理》通知单,进入其他行政程序。
签发省内,出省《植物检疫证书》(随货同行)
↓
对调入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必要时进行复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