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和《江西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预防为主,科学治理,依法监管,强化责任”的方针,依据“联防联治,联检联控,信息共享,责任共担”的联防宗旨,为共同做好赣中西14县(区)林业有害生物联防联治工作,经研究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组织机构
第一条 成员单位:联防成员单位包括宜春市、吉安市、萍乡市、新余市内所辖的上高县、吉安县、上栗县、袁州区、渝水区、安福县、万载县、莲花县、分宜县、宜丰县、武功山风景名胜区、明月山区、仙女湖区、铜鼓县十四个单位。
相关县(市、区)自愿参加本联防片,遵守联防联治制度,执行指挥部决议,并在其中积极工作。
第二条 成立赣中西林业有害生物联防联治指挥部,指挥部设指挥长一人,副指挥长四人。指挥长由当班县(市、区)所在设区市分管林检领导担任,当班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和其他三设区市林业局分管林检工作领导任副指挥长,成员由当班县(市、区)林业局局长和联防片四设区市林检局长组成。
第三条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当班县(市、区)林业局),当班县(市、区)林业局分管林检工作的领导任办公室主任,县(市、区)林检站站长任副主任。办公室负责处理指挥部日常事务。
第二章 指挥部职责
第四条 宣传党的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上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精神,及时收集通报本联防区林业有害生物发生情况,组织专家研究探讨测报防治新技术,遇有特殊情况,召集成员单位.专家进行现场会诊,提出防治方案,并督促相关县(区)实施。
第五条 制订年度工作计划,研究健全联防制度,调整联防成员单位,决定召开会议,组织经验交流.开展检查.总结和评比工作。
第六条 建立联防区资料档案、年度联防区资料档案制成软盘移交,交接班时办好交接班手续。
第七条 加强成员单位信息沟通.防治技术交流,互相借鉴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经验,督促联防区各县(区)健全和完善乡村联防体系,指导林农做好林检工作。
第八条 督促检查联防区各县(区)对联防协议的履行情况,对搞得好的单位和个人在联防简讯上及时予以表扬,对联防不得力的单位及时查明原因,通报批评,督促改进
第三章 联防联治的目标
第九条 联防联治对象为所有林业有害生物,本联防区重点防治松材线虫病、松褐天牛、松毛虫、黄脊竹蝗、油茶病虫害等具有迁飞性、检疫性、突发性的林业有害生物。达到以下目标:
(1)加强对松材线虫病的监测,发现不明原因的松树枯死,要及时采样、鉴定,对可疑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做到松材线虫病当年发生、当年除治,对外来的松木及其制品要严格复检。
(2)联防区各县(区)林业有害生物成灾率、测报准确率、无公害防治率、种苗产地检疫率,检疫执法案件查处率即“五率”指标必须达到省局下达的指标要求。
第四章 成员单位职责
第十条 县(区)林检站应建立健全站务管理制度,加强机构能力建设,不断提高防控水平。
第十一条 加强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防范工作,按省局有关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办法的要求,及时向当班县(区)通报本辖区林业有害生物发生情况和发生趋势。
第十二条 认真组织边界联防,确保毗邻县(区)2公里内没有林业有害生物严重的危害,同时搞好本辖区的面上防治,及时将毗邻区(包括插花山)的林业有害生物发生情况向林权县(区)和指挥部通报。林权县(区)接到通报后,应及时组织防治,凡接通报后不积极组织防治的,指挥部可责成所在县(区)按《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22条处理。积极探索联防区域内的联合检疫执法的方法,开展检疫执法案件的协查与交流。
第十三条 建立信息共享平台,拓宽信息交流渠道,充分利用联防简报、电子邮箱、QQ、微信等手段,加强信息交流。成员单位每年向当班县(区)投稿4篇以上,并及时上报半年小结.年终总结和先进材料。
第十四条 各成员县(区)林业局所组建的森林消防专业队积极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增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专业队牌子,使其既能防火又能防林业有害生物。积极引导组建防治专业队或防治服务公司等社会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服务组织,使其在林业有害生物监测和防治中发挥积极作用。当班县(区)每年编印《联防通讯》3—5期,介绍先进典型,开展信息经验交流。
第五章 活动制度
第十五条 实行轮班制度,一年一换,年终交接。值班顺序为:上高—吉安—上栗—袁州—渝水—安福—万载—莲花—分宜—宜丰—武功山—明月山—仙女湖—铜鼓,依此循环。
检查制度,检查组织由指挥部成员、办公室人员组成,检查组领导、检查办法见年度工作计划,依据组织保障措施、目标管理指标、能力体系建设、林检宣传、其它业务工作、信息档案六方面进行检查评比。
会议制度,每年年初召开一次指挥部成员会议。研究部署当年工作,安排经验交流.年中督查,年终检查评比并召开总结大会,如遇紧急情况及时召开碰头会。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六条 检查评比出联防先进市林检局(站)1个,联防先进县(区)4个,联防先进基层单位10个,联防先进工作者14名,分别予以表彰。
第十七条 发生林业有害生物危害未及时组织防治,造成严重损失的,将进行通报批评。
第七章 经费来源
第十八条 当班县(区)所在设区市林业局2—3万元,争取省林检局资助2—3元,不足部分由当班县(区)解决。经费应建立帐号做到专款专用,当班县(区)每年年初对全年经费作出预算,使用情况年底公布。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实行,各成员单位共同
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