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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杨某滥伐林木案
信息来源:   更新时间: 2018-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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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伐林木案 

 

滥伐林木案件 (转载于江西省林业厅网站)

作者:林德景  

【案情简介】201512月上旬,杨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携带手锯及柴刀,擅自到自家责任山场砍伐天然阔叶林木45株,砍伐的天然阔叶林木一部分锯成原木扛到山脚下,一部分放在山场。经林业技术人员鉴定,砍伐的林木活立木蓄积量5.2981立方米,折出材量3.2068立方米砍伐的天然阔叶林木价值为1963.18元。 

 

办理结果】县森林公安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杨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225株;2滥伐林木价值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8000元。 

 

案件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采伐林木没有办理申请采伐许可证,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本案中,违法行为人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滥伐立木蓄积量5.2981立方米,价值1963.18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江西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对杨给予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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