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公平公正的心态,依法依规正确履行职责
山林权属争议案件,事关农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林区社会稳定;如果不能妥当调处,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上访,也有可能引起群体性冲突甚至械斗;如果处理不当,将严重损伤政府的公信力,损伤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形象。
从事山林权属争议调处的各级政府工作人员,必须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以公平公正的心态,依法依规正确履行职责。政府调处山林权属争议,其主要目标是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正与秩序。在调处工作中,如果我们工作人员仅仅站在各自辖区的角度,仅仅以输赢的目光看待调处结果,把输赢看得比真实、比公正更重要,甚至有的同志不顾事实、只争输赢,这样将误导我们的调处工作,使本来很简单的争议变得复杂化。在调处工作中,如果我们工作人员将个人目的掺和在争议案件,甚至因个人利益取向而暗中唆使或操纵争议当事人的不当行为,导致争议的复杂化,这样就违背了我们的职业纪律和职业道德,也是党纪政规所不允许的;这种行为一旦查实,政府一定会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如果因为我们工作人员的不正当言行、不正当履职,引发群体性上访或冲突,破坏农村基层的和谐稳定,那我们对党、对人民是无法交待的。
我之所特别强调要正确履行职责,是因为对于我们调处工作人员而言,不存在谁输谁赢,只有客观与否、公正与否,更不能将争议当事人的利益诉求绑架在工作人员个人利益之上。请同志们一定要切记。如果我们工作人员个个都能以公平公正的心态,积极而正确地履行职责,争议双方发生群体性上访或冲突的可能性将大大降低。农民朋友们其实是讲道理的,关键是我们在一线调处的工作人员一定要客观公正,不能片面误导,要分别站在争议双方的角度,设身处地分析和判断,明辨是非和真伪,切实维护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认真细致收集证据,准确理解和运用证据及调处办法
收集并审核分析证据,是山林权属争议调处工作的核心环节。只要证据明晰,并且合法有效,调解处理就很简单。
首先,我们必须全面细致收集证据,凡是与争议案件相关的证据,人证、言证、物证、书证、权证等,都可以收集;凡是当事人主动提供的证据,都可以收集。这方面一定要走出误区:即收集证据等于采用证据,或者收集证据即等于证据成立。其实根本不是这么回事。广泛而全面收集证据,是为了开阔调处的思路和视野,为形成准确或接近准确的判断奠定宽厚的证据基础。证据收集不等于证据采用或证据成立。证据收集之后,要依法依规对证据进行严格的审核和分析,进而确定并采用有效证据。有些在法理上无效的证据,对于形成工作人员的判断也许是有益的,虽不能采用,但也不应勿视。
其次,要准确理解和运用证据及调处办法。运用证据和调处办法解决争议,是调处工作的又一核心环节。在这方面,我有几点较深的感触:一是自由裁量弹性不大。在调处争议案件时,一方面有证据和法规为基础,另一方面有争议双方的诉求和民意为制约,工作人员只能老老实实、客观公正地调处,才有可能解决争议;任何自以为是、依靠权势自由裁量的行为,都只能使争议复杂化。因此,工作人员只能老老实实、客观公正地提出调处意见,不唯上、不唯权、不唯情,只唯实,做领导的好参谋、好助手。二是既要准确分析和运用证据,也要准确理解和运用调处办法。迄今为止,我国的权属法规和权证体系仍不够健全,这使我们在工作中会遇到权证不足或“办法”不够用的情况,但我们只能在现行的权属法规和权证体系中做好权属争议调处工作。
在具体调处工作中,无论是寻求证据的支持,还是寻求调处办法的支持,绝不能断章取义,更不能唯我之需而取义。一定要全面、完整、准确地理解并运用证据及调处办法,在完整而准确的意义上寻找证据和调处办法的逻辑关联,绝不能以断章取义的方法孤立地、片面地看待证据和调处办法。在面对双方出具的证据时,既要作正论,也要作反论,要全方位、多角度审核和论证。例如,对于跨县的山林权属争议,依据《江西省山林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建国初期的土地证具有最高证据效力;但在具体调处工作中,我们不能一见到这种证据就两眼昏花、其他什么证据都视而不见,并据此很快作出判断甚至结论,这的确有点草率。土地证具有最高证据效力,这是没有疑问的;但问题是,争议当事人所出具的土地证,是否确定是争议山场的土地证,因为我们必须排除移花接木或涂改伪造的可能;另一个问题是,土地证所载明的四至地标物,争议现场是否可查实、是否能闭合,如果不能,这种土地证就难以作为证据,因为它无法说明我们所要查证的问题。我们曾经遇到过一种土地证,其所载明的四至都是以当时的人名属地作标注,如东至李某某田、南至熊某某地、西至王某某田、北至赵某某山;时间跨度这么大,时势变迁也很大,这些以当时人名标注的田、地、山,在现场已经很难查证了,又如何能成为证据呢?要作为证据只有一种可能,就是把争议山场周边全部的土地证全部叠拼吻合,这工作量是非常大的,而且也不一定能找全所有的土地证。举这个例子我是想说明,土地证是最能解决问题的,但一定要辨识真假,其标明的四至地标物一定要现场可查可考且四至闭合。否则,这种土地证就难以解决问题。所以,我们一定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绝不能盲目。
在分析和运用证据、运用法律规章时,一定要有言之成理的逻辑,绝不能胡搅蛮缠,以至于丧失了人的基本理智。文明与野蛮的根本区别,就是讲不讲道理。在调处工作中,我们一定要学会讲道理,不要以势压人,不要胡搅蛮缠,不故弄玄虚,不要玩弄权术。如何讲道理呢?我认为应把握如下三个方面,即:公平正义是申论的立足点,证据和法规是申论的核心要素,逻辑推理是申论的基本方法。让我们都学会讲道理、学会做文明人吧。
三、规范操作程序,严肃工作纪律
县(市区)林业局,是县(市区)人民政府山林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具体业务的操作者,具有承上启下的重要功能,在具体业务工作中,一定要规范操作程序,包括受理、取证、查证、申报上级调处、下达调解或处理决定书、建立档案等事项,均要严格执行《江西省山林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调处工作纪律,并按一事一档的要求建立规范而完善的调处档案。在此,我特别强调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分级负责的原则。调解处理山林权属争议,必须按照逐级负责,分级调处,主动协商,调解优先的原则,以证据和事实为依据,以法律规章为准绳,客观公正,在规定期限内妥善处理。
发生山林权属争议时,双方无法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任何一方均可向山林座落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调处申请;争议山林跨越乡镇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调处申请;争议山林跨越县(市、区)的,由当事人任何一方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调处申请;争议山林跨越设区市的,争议当事人可逐级上报,并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调处申请。
二是调处申请的格式。调处申请均应书面提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1、双方当事人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
2、请求调处的理由、具体要求和调处方案(或建议),并附1:10000地形示意图;
3、客观真实的书面证据材料(含山林权属证明、有关调处或仲裁决定等);对跨县(市、区)界的山林权属纠纷,县(市、区)人民政府山林权属争议调处办公室必须对上报的证据材料审核把关;
4、现场指证证人证言,证人的姓名、年龄、工作单位或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三是证据的真实性。争议双方出具的证据,双方调处办工作人员都必须认真审核把关,确保证据材料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不得出具虚假证据;争议双方现场证人证言必须真实客观,不得编造谎言、虚拟假象。如有违者,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山林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规定,严肃查处。
四是调处决定书的格式。调解或处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双方当事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
2、山林权属争议双方申请(辩)界址和证据;
3、调解或处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证据与理由、适用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
4、调解或处理决定的内容,并附四至地形图或图标分界线;
5、不服处理决定的申诉或起诉期限(终裁决定需注明);
6、不服处理决定书的起诉期限;
7、作出调解或处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印章。
五是建档保存。各级山林权属争议调处办公室(或工作部门),应将每起结案的争议案件资料收集归档,并按年度送交档案部门保存备查。
当前,全国“两会”召开在即。今年下半年,将召开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全国代表大会。作为山林权属争议调处一线工作人员,我们一定要以高度的政治觉悟和政治责任,以公道正派、真诚踏实的工作作风,切实做好山林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工作,切实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农村社区和谐稳定。各位同仁,我们一定要积极主动、正确正当履行职责,为当地党委、政府当好参谋助手,把涉及山林权属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社区、消除在萌芽状态,为全市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2012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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