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组织实施全市林业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保护和国土绿化工作并依法监督检查;指导全市林业经济体制改革。 (二)拟定全市林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市级林业资金的筹集和管理;监管全市林业资金的使用。 (三)组织开展植树造林和封山育林工作;组织实施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工作;指导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森林植物园及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负责组织、指导林木良种的培育、审定、检疫、检验工作。 (四)组织、指导对全市森林资源(含用材林、防护林、经济林、花卉及其它特种用途林)的管理,组织全市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审核并监督森林资源的使用;监督森林采伐限额的执行;监督林木的凭证采伐与运输;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并对依法应由省政府批准的林地使用、占用进行初审;负责森林资源有偿使用并监督林地开发利用;指导全市林地调查、定级、评估工作。 (五)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森林防火工作;组织对《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指导全市森林公安工作,指导、协调、监督、查处破坏森林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重大案件;打击违犯《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违法犯罪活动;组织指导全市森林病虫害的防治、检疫;承担全市猎枪弹具的管理工作。 (六)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组织、协调全市湿地保护工作;负责全市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省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物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管理工作;指导全市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救护、繁殖、驯养工作。 (七)研究制定全市林业发展的政策调节意见;监管国有林业资产的合理流转和开发利用;组织指导实施重点林业建设项目。 (八)组织、指导全市生态公益林、风景林和各类商品林(包括用材林、花卉、经济林、药用林、竹林、特种用途林)的培育。 (九)组织指导全市林业科技、宣传、培训工作;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指导全市林业队伍建设。 (十)组织实施全市林业行业开放带动战略工作。 (十一)指导和宏观管理全市木材生产、木竹及林果产品加工、森林旅游、林产化工、木本药材等林业产业。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