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驯养繁殖、收购、加工、销售省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许可
信息来源:   更新时间: 2017-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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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序号

360900LYJ-XK-04

事项主题

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

驯养繁殖、收购、加工、销售省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许可

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

受理条件

黑天鹅、环颈雉、蓝孔雀的驯养繁殖、经营利用,有技术资质证明和场地证明 ,有合法种源证明。

   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

2、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3、技术资质证明和场地证明

4、合法种源证明

5、可行性报告

 

办理流程

(流程图)

窗口受理申请—局业务科室现场查验及审核—局领导审批—窗口出件办结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办理依据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六条: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应当按下列规定申请驯养繁殖许可证; ()属于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省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发证,()属于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发证。第二十八条:从事收购、加工、销售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主管部门申请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赣府发[2014]12号文件下放事项。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15天;承诺时限10

受理部门(地址)

宜春市行政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宜阳大厦3楼)

联系电话

0795-3216728

公开方式

信息公开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至下午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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