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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信息来源:   更新时间: 2017-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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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宜春市第四次党代会、市第四届人大二次会议和全市三升级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健全招商引资奖励机制,充分调动各方面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促进我市开放型经济发展升级,特制订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招商引资先进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含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宜阳新区、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下同);市直机关单位(含中央、省属驻宜单位,下同)。

招商引资先进个人:为全市招商引资引进重大项目、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各界人士。

二、奖项设置和奖励标准

1.招商引资先进县(市、区)

参照省、市科学考评办法,实施差异化奖励:

一类县(市、区):袁州区、樟树市、丰城市、高安市、上高县、万载县、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考评奖励前三名,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和8万元。

二类县(市、区):靖安县、奉新县、宜丰县、铜鼓县、宜阳新区、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考评奖励前三名,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和8万元。

2.招商引资先进市直单位

从主动参与招商引资,积极提供招商信息,优质高效服务客商,协力推进项目进展的市直机关单位中,评选完成任务的先进单位,奖励其单位5万元,同时由单位自行奖励在编在岗人员1个月基本工资。

3.招商引资先进个人

全市每年评选表彰招商引资先进个人30名,由市政府给每人奖励5000元并颁发荣誉证书。

各地应加大对招商引资个人奖励力度,出台奖励办法。

三、奖励考评内容

1.招商引资先进县(市、区)

招商引资先进县(市、区)考评年度内新引进和纳入全省统计的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内资项目和1000万美元以上外资项目。已注册项目需提供正式合同、营业执照,已进资项目需提供银行进账单、设备采购发票,已开工建设项目需提供施工现场照片等证明材料。

2.招商引资先进市直单位

招商引资先进市直单位考评年度内独自引进1个以上项目,并落户于袁州区、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宜阳新区和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等区域,其中工业项目要求总投资1亿元以上,农业项目、旅游服务业项目要求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项目评定需提供正式合同、营业执照、银行进账单、设备采购发票、施工现场照片、投资商出具的引资证明及项目落户地出具的认可意见等证明材料。

3.招商引资先进个人

从各地认定的招商引资个人中,推荐评选出招商引资先进个人。

招商引资个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提供了招商引资牵线搭桥的重要信息;(2)引荐经过与成效得到了项目落户地的认可;(3)招商引资人身份经投资商书面认可;(4)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认定一名招商引资个人。

四、奖励考评办法

宜春市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放办)牵头成立全市招商引资考核评定小组,组织市政府办公室、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旅发委、市委农工部等相关单位联合参与考评,以资料审查、实地核查、集中表决等方式对各地、各单位进行考核评定。

1.招商引资先进县(市、区)的评定根据各地上报的2000万元以上内资项目和引进外资项目个数、实际进资额、注册率、进资率、开工率、投产率等内容进行综合考评打分,分一类县(市、区)和二类县(市、区)分别奖励前三名。(考评计分办法由市开放办牵头另行制定)

2.招商引资先进市直单位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招商单位年度内新引进符合奖励内容的内、外资项目;(2)项目正式启动并注册进资;(3)年度内工业项目实际进资1000万元以上,农业和旅游服务业项目实际进资500万元以上。

3.招商引资先进个人逐级申报,填写《宜春市招商引资先进个人奖励申请表》,经所在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上报。

4.市招商引资考核评定小组将考评情况呈报市政府审批,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给予奖励。

五、资金来源

招商引资先进县(市、区)、先进市直单位和先进个人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招商引资专项经费统筹安排;先进市直单位奖励在编在岗人员1个月基本工资,由获奖单位自行安排经费解决;招商引资个人奖励资金由项目所在县(市、区)政府财政安排解决。

六、其他事项

1.各县(市、区)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江西省相关法规政策和本办法要求,参照学习招商引资先进地区经验,充分结合当地招商实情,于2017531日前制订出台具体招商引资奖励实施办法,并报市开放办备案,以更好地营造招商引资氛围,推进招商引资工作。

2.各县(市、区)政府应于每年430日前兑现上年度招商引资个人奖励。

3.为鼓励招大引强,招商引资先进个人凡引进总投资额30亿元以上或5亿美元以上的重特大项目,或达产达标后年纳税1亿元以上的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由市政府予以重奖。

4.对在招商引资中采取弄虚作假、包装项目骗取奖励的,除追回所发奖金、撤销荣誉称号外,还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全市党政干部要带头开展招商引资,对有功人员根据相关规定不予物质奖励,可作为年终评优和评选各种先进、提拔重用的重要参考条件予以鼓励。

6.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市政府原制定的有关招商引资奖励政策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将根据国家、江西省有关招商政策变化和我市招商引资实际情况适时修订调整。

7.本办法由市开放办负责解释。

附件:宜春市招商引资先进个人奖励申请表


宜春市招商引资先进个人奖励申请表

申请人姓名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申请人签名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引进项目名称

 

企业落户地址

 

项目总投资

 

实际进资

 

项目占地

土地款

万元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开工日期

 

投产日期

 

详细引进过程

 

详细进展情况

 

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县(市、区)人民政府  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市招商引资考核评定小组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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