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宜春市财政局 宜春市农业局 宜春市林业局 宜春市水利局 宜春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宜市发改农经字[2009]35号 关于抓紧实施2008年巩固退耕还林成果 建设项目的通知 各县(市、区)发改委、财政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利(水务)局、扶贫办,市明月山管理局社会事业科、财政局、林业局: 省发改委、财政厅、农业厅、林业厅、水利厅、扶贫办近日联合下发了《江西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赣发改农经字[2009]407号),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8年宜春市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任务计划已以宜市发改农经字[2009]17号文下达,明确了各类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要求各地抓紧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对各地上报实施方案的初步审查,大多过于简单,不符合要求。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基本口粮田建设,是指通过工程措施改善农田排灌条件,不得采取非工程措施,不得安排路面硬化和通村桥梁。 2、后续产业中林业部分和农村能源中薪炭林部分,统一按照《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县级作业设计技术规程》(国家林业局林生发[2001]22号文)要求,编制项目作业设计书代实施方案。 3、就业技能培训项目要按照省农业厅“阳光工程”要求编制实施方案和组织实施。 4、县市区不得擅自变更项目投资计划、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确需调整,由县级发改委会同归口管理部门,在专项规划内选择同类项目,提出调整方案,报市发改委和归口管理部门审批。 5、国家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只能用于工程建设,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不得用于管理和其他费用。 6、国家专项资金投资形成的资产权益要落实到退耕还林村的农户,不得向承包大户集中。 7、2008年项目实施方案要将计划任务落实到村民小组(生态移民和农村能源中的沼气池、节柴灶、太阳能落实到户),细化到具体工程,确定工程量、投资概算、时间安排、管理措施等。我们将采取分批审批方式,加快项目推进。 请县市区加强项目管理,我们将组织人员进行督查,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市发改委 市财政局 市农业局 市林业局 市水利局 市扶贫办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林业 巩固退耕还林 实施方案 通知 宜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09年4月21日印发 共印80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