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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
信息来源:   更新时间: 2017-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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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建立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已经第1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71027     

关于建立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730号)精神,进一步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水平,书写美丽中国江西样板的宜春篇章,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对江西工作的重要要求,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中央和省决策部署,探索建立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逐步扩大补偿范围,合理提高补偿标准,有效调动全社会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促进全市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 

(二)基本原则 

1.权责统一、合理补偿原则。坚持谁受益、谁补偿,科学界定保护者与受益者权利义务,推进生态保护补偿标准体系和沟通协调平台建设,加快形成受益者付费、保护者得到合理补偿的运行机制。 

2.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原则。发挥政府对生态环境保护的主导作用,加强制度建设,创新体制机制,拓宽补偿渠道,通过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引导社会公众积极参与。 

3.统筹兼顾、转型发展原则。将生态保护补偿与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推进生态扶贫等有机结合,逐步提高重点生态功能区等区域基本公共服务水平,促使转型发展、绿色发展。 

4.大胆探索、稳步实施原则。加快推进生态补偿类试点,及时总结提炼经验做法,稳步推进不同领域的生态保护补偿,不断提升生态保护成效。 

(三)主要目标 

2020年,森林、湿地、水流、耕地四个重点领域的生态保护补偿实现全覆盖,基本建立符合我市市情实际的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的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促进形成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二、分领域重点任务 

(一)森林。建立健全市、县两级公益林补偿机制和天然商品林管护补助机制。(市林业局、市财政局牵头负责)完善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的公益林管护机制,建立生态护林员制度。对划入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等严格保护生态功能区的林地及时申报纳入省级以上重点生态公益林补偿范围。建立森林可持续管理制度。禁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积极争取国家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补助奖励资金。(市林业局牵头负责)探索非国有投资主体所有(承租经营)森林国家赎买(租赁)制度,在铜鼓县率先开展试点。(市林业局、铜鼓县人民政府牵头负责) 

(二)湿地。建立健全湿地(水库)生态系统保护、恢复与补偿制度。实行湿地资源总量管理,将所有自然湿地纳入保护范围。探索建立湿地生态系统损害鉴定评估办法和损害赔偿标准,探索以农作物和渔业受损、社区生态修复和环境整治、各类水库(人工湿地)退出人工养殖等为主要内容的湿地(水库)补偿模式。(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财政局牵头负责) 

(三)水流。推进河流源头区、重要生态治理区和重要湖库生态保护补偿。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生态保护补偿,探索跨区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补偿模式。(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牵头负责) 

(四)耕地。探索建立耕地休养生息制度。落实国家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补贴制度,对在重金属污染区、生态严重退化地区实施耕地休耕、轮作和调整种植结构的农业经营者,积极争取上级予以适当的物质或现金补助。研究制定鼓励引导农业经营者施用有机肥料、低毒生物农药和环境友好型地膜的扶持政策。积极争取省级三品一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农产品地理标识)、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及全国有机农业示范基地建设补偿资金支持。(市农业局、市国土资源局牵头负责) 

三、推进制度协同创新 

(一)构建良性运行机制。将生态保护补偿按政府规定列入同级政府预算,确保补偿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建立资金分配与考核结果挂钩机制,加强对生态保护补偿资金使用和权责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牵头负责) 

(二)建立稳定投入机制。积极争取上级财政支持,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生态保护补偿力度。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加强森林、渔业、矿产、自然文化遗产等各类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逐步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市财政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文广新局牵头负责)因地制宜探索灵活多样的市内地区间横向补偿机制办法。鼓励受益地区与保护生态地区、流域下游与上游通过资金补助、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方式建立横向补偿关系。(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牵头负责)运用碳汇交易、排污权交易、水权交易等构建生态保护市场化补偿制度,通过一对一市场交易和可市场化配额补偿方式使保护者通过生态产品的交易获得收益。(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水利局牵头负责)对提供生态产品、实施重大生态修复的主体实行补贴制度。完善落实对绿色产品的财税金融支持,并积极落实对绿色产品的政府采购等政策。(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牵头负责) 

(三)健全配套制度体系。贯彻落实国家、省生态保护补偿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等,鼓励各地积极研究生态保护补偿政策措施,不断推进生态保护补偿的制度化和法制化。(市政府法制办牵头负责)加强重点生态功能区监测能力建设,建立环保、水利、国土资源、林业等部门协调机制,构建统一规范、布局合理、覆盖全面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市环保局牵头负责,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配合)加快推进自然资源资产统一确权登记,建立权责明确的自然资源产权体系,重点界定森林、草地、荒地、滩涂等产权主体,制定产权主体权利清单。(市国土资源局牵头负责)建立生态保护补偿信息发布制度,建设全市生态云大数据平台,整合生态与环境数据资源,开展大数据应用服务,推进生态保护补偿信息公开化。(市统计局、市发改委牵头负责)积极培育生态服务价值评估机构,引导评估机构对受补偿地区的森林、草地、湿地等自然生态系统面积和质量开展第三方评估,确定各类生态资产存量,分析评价受补偿地区的生态产品和生态服务的功能量和经济价值。(市环保局牵头负责)依托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深化生态保护补偿理论和生态服务价值等课题研究。(市科技局牵头负责) 

(四)结合生态保护补偿推进精准脱贫。加大贫困地区、重点生态功能区支持力度,建立生态补偿资金与扶持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的挂钩机制。(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牵头负责)加强地质灾害隐患治理和搬迁避让,实施森林质量提升工程。(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牵头负责)开展绿色技术推广,建设100个绿色技术扶贫示范点。(市科技局牵头负责)积极开发生态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就业。开展绿色培训,建立绿色创业扶贫基金,培养农村地区绿色农业发展带头人。(市人社局牵头负责,市财政局配合) 

四、加强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组成的跨部门协调机制,加强跨行政区域生态保护补偿指导协调,研究解决生态保护补偿推进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统筹推进落实各项任务。(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牵头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单位要细化任务分工,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体系,实行补偿资金与考核结果挂钩的奖惩制度,加强试点情况分析总结,提炼可复制可推广的试点经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牵头负责) 

(二)加强督促落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落实本实施意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分析,适时向市政府报告。(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牵头负责)各级审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生态补偿政策、资金的审计,监察部门对涉及问责的事项要依纪依规进行处理,环保部门要将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推进落实情况作为环保督查的重点内容。对生态保护补偿工作落实不力的,启动追责机制。(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市环保局牵头负责) 

(三)加强舆论宣传。加强生态保护补偿形势宣讲和政策解读,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通过多种形式,引导全社会树立生态产品有价、保护生态环境人人有责的意识,自觉抵制无视生态保护、损害生态环境的不良行为,营造珍惜环境、保护生态的浓厚社会氛围。(市委宣传部牵头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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