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赣绿办〔2017〕7号
关于做好2017年度省级森林城市
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绿委办: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开展创建省级森林城市活动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1〕46号)和《江西省绿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森林城市申报考核办法〉的通知》(赣绿委〔2012〕7号)精神,为做好2017年度省级森林城市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考核验收的省级森林城市原则为《森林城市建设总体规划》通过省绿委组织评审,并组织实施一年以上的县(市),且符合《江西省森林城市评价指标》规定,各项必备指标达到要求,自查测评总分90分以上。同时,通过创建森林城市,绿化空间挖掘充分,城乡绿化质量提升明显,森林环境变化巨大,城镇居民感受深切。
二、拟申报的县(市)经设区市政府同意后,以县(市)政府名义向省绿化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报有关申报表。
三、各申报县(市)应在2017年7月31日前向省绿委办报送申报材料,过期不予受理。申报材料包括文字材料、统计资料和其他材料(有关森林城市创建的资料片,时间限定在10分钟以内)。
江西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7月14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